共同擁有的物業
2022年7月1日
在香港物業土地是珍貴的資源,這不論是在鄉郊土地或是在市區大廈,情況也是一樣。 |
這些物業,會來自於不同的來源,有一些是自行單獨購買,單名字擁有,有一些則是聯名購買,不論是聯權擁有或是分權擁有,聯權擁有是物業權益。各人共同持有而在法理人權益無分彼此之情況,這在夫妻之間常見之情況;反之,分權擁有則各持有人有明確的持有分數,這樣情況多出現在非夫妻的關係的持有,例如兄弟而這也多是由於物業是由先人遺產傳承下來。 |
共同持有的物業,如情況可以,則可以一同居住或一同向出租出而獲得收入。 |
但是,如有紛爭,例如一方獨佔物業而驅逐另一方抑或是租出了物業但又獨佔了租金。 |
如情況持續,除了可以申請追回屬於自己那份的租金,更可以向法院申請下一個命令,强制要求把物業在一個特定時間内賣向外人,這是因爲,如各業主相持不下,物業的利益難以享受,對其中一方是不公平的,頒令將之賣出,便可解決紛爭,各自取回自己的財富。 |
這個申請,可由律師協助代爲處理,要編寫誓章證據,而不是單單是其中一位業主便可以。 |
最終,如有反對,法院也會開聆訊進行審訊。 |
另一業主,如有反對,也要編寫誓章反對對方提出的故事,更要向法方指出離開物業所受的苦和慘況供法院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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