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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承办与国际法律冲突
2021年12月1日
遗产承办, 就算是一些没有争拗情况, 在一些人看来, 可能是一些很简单的事情。例如,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就是, 一个先人是一位地道的香港居民, 而他也是在香港离世, 那么申请遗产承办, 就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
但是, 香港也是一个国际城市, 很多人来香港经商及生活, 他们很多时会在香港有资产, 例如, 购买了房地产, 但是, 由始至终, 那人始终不是香港人, 仍是其他国家 (包括内地) 或地区的公民。
因某些原因, 他们的后人也要来香港替他们办理遗产承办, 例如是那人在香港有保险, 如要取得保险金, 就要得到香港遗产承办书, 否则, 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
这样, 便该常想想或要聘请律师, 了解先人之背景, 基于此在了解遗产承办处的要求。例如, 如那先人的公民身份是在英国, 那与另一位公民身份是在台湾地区又有所不同。因为, 其实,在台湾地区一名台湾人的个人资料, 包括出生日期、婚姻及死亡, 会被户政事务所正式登记于其户籍记事内。户籍誊本是台湾人士的个人资料的绝对和合法接受的文件证明。台湾有关政府部门有责任就某人家人的要求去更新家庭户籍资料及请求发出官方正式原件。
在台湾并没有任何由任何政府部门, 或法院颁发遗产管理书, 或遗嘱认证权利书以管理未留下遗嘱的死者在台湾的遗产。
台湾民法所谓之继承, 乃指因某人 (被继承人) 之死亡 (继承开始原因), 该人之一切权利义务 (遗产), 法律上由该人之一定亲属 (继承人) 。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 无庸继承人之意思表示或请求, 亦无须经过法院特别授予继承权, 法律上当然立即由继承人承继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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